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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四十七講:撤案
發表日期 2016-06-28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撤案,一般來說就是委員針對已提出的法案聲明撤回,如果委員是連署者,則是撤簽。當法案僅是送交議事處,尚未排入程序委員會時,該法案的撤回並不會留下任何記錄。但當法案已完成一讀程序,法案的撤回,依例也要送交議事處並排入程序委員會至院會一讀,方能算是程序完備的撤案。但是,倘若當法案已經進入委員會審議程序,撤案則須先經過委員會同意,再送交院會排入議程、予以宣告。

    撤簽,則是委員針對連署法案予以提出聲明。若該法案扣除聲明撤簽者後,依舊已達法定提案門檻,則該法案依舊停留在原來的審議時序中。但如果該法案扣除聲明撤簽者後,即不足法定提案門檻,則此時該議案會暫時先退回議事處,待補足相關人數後,再重新排入院會一讀。

    不論是撤簽或是撤回,其實真正的政治意義大過於實質意義。當法案涉及要撤簽或是撤回時,勢必代表原提案人、連署人有與提案、連署當下,不同思考之處。除非是文字上有明顯的錯誤,否則一般而言,甚少有委員會輕易的撤簽或撤回法案。因為撤簽、撤回的同時,形同承認自己思慮不周或是無法承擔某種形式的壓力下而不得不的行為。且從立法院的公報系統來看,撤簽或撤回提案,並不會因為當事人的撤簽、撤回聲明而讓原提案消失,反而會因為撤簽或撤回的舉動,讓當事人必須面對許多同僚的壓力,例如無法達到提案門檻或是進退失據。因此,當委員要進行撤案或撤簽時,事前都會向該法案的相關人等事先告知,以避免引發無謂的政治風暴。

    近年來,各黨立委都有些許的撤簽或撤回提案紀錄。一般而言,撤案無關藍、綠,在大部分的情況下,各黨都會尊重委員聲明撤案、撤簽的權利,但唯有核四公投案的撤回遭受不小阻力。當時提案的國民黨委員本意上,並沒有提出公投案的想法,純粹是要化解核四的政治難題。因此,當提案委員要進行撤案時,因該案已完成一讀程序,相關的撤回程序必須經過院會同意方算完成。此時,國民黨的委員並不同意該案予以撤回,相反的民進黨委員則完全贊成該案予以撤回,且原提案人亦堅持撤回的窘境。照理說,國會多數黨不同意撤回,但原提案人堅持撤回時,僅需換一個提案人重提即可,但國民黨內部卻又找不到適合的提案人選,才會形成同黨籍委員要求撤案,卻遭同黨其他委員反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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